攜物離獄|鄒家成涉經律師寄投訴信被控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

社會

撰文: 梁錦麟

發布時間: 2024/06/28 12:07

最後更新: 2024/06/28 12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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鄒家成涉經律師寄投訴信被控,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。(資料圖片)

涉47人初選案被還押的被告之一鄒家成,疑被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,鄒經律師將投訴信帶離監獄寄出,兩人一同否認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,案件今(28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。辯方陳詞指,早前兩名懲教職員供稱信封需要申請及批准才可以帶出,惟這並非《監獄規則》的規則,辦方認為這只是懲教署的指引,違反懲教署指引並非犯罪。裁判官聽罷陳詞後,裁定兩名被告表證成立,兩名被告不選擇自辯,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7月2日進行結案陳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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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鄒家成(27歲,無業)及胡詠斯(30歲,助理律師),同被控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。兩人被控於2023年5月2日,在香港將1份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,即1份文件。

裁判官甫開庭即問及控方,現時控方證供是指鄒正式問及懲教職員拿投訴表格,而職員再將表格交予鄒時,表格是否屬獲授權物品,而若屬沒有獲授權物品,則在那個時候才是。

控方則陳詞指,控方立場是懲教署在4月28日將表格交予被告時,表格是授權予被告,但沒有授權被告寄出,因當時仍有程序尚未完成。至鄒於5月2日填妥表格後,當時仍需通知懲教署才可寄出。

辯方則表示,控方明顯錯誤理解《監獄規則》,因為懲教署根本無權作上述授權,而且條例限制只要在囚人士將信封寄予指明人士,就可以寫及發出。

辯方續指,早前兩名懲教職員供稱信封需要申請及批准才可以帶出,惟這並非《監獄規則》的規則,這只是懲教署的指引,違反懲教署指引並非犯罪。

裁判官聽罷雙方陳詞後,裁定兩名被告表證成立,兩名被告不選擇自辯,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7月2日作結案陳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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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